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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illkong

偷渡无罪,赞成的请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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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3 22:4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偷渡违法不犯罪[/b
! @$ z7 s0 g  K; j" k+ k. i0 J]首先先让大家看看什么是违法和犯罪,也让一些人闭嘴。6 k) ]$ `8 `, O9 Q5 V5 Y
什么是违法?
! A4 Q  {; E+ _0 @5 c) {  违法是公民个人或者社会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它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守法义务,超越法定行使权利的界限,对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破坏和侵害。社会危害性是一切违法行为的根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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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五种:
2 V8 @6 ~% V/ e3 u( E  一是违宪行为,简称“违宪”,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或具有特定地位的公职人员的某引起活动,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或者相冲突,应当承担宪法责任的行为。
2 ~# @8 i+ e/ I4 f  ^" m  二是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该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
: w" N6 a( M6 \0 p1 ]; x  三是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6 L7 h4 g* Y/ h; f' }: v  四是经济违法,是指违反经济法律规范,应该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
, ^' ~& z! K" g3 M+ _  五是刑事违法,是指触犯刑法,应受刑罚惩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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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V) c8 C' Z3 h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据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刑法除了在分则中对每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作了规定,在总则中对犯罪的性质和特征还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即对犯罪的基本概念作了规定。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 H  S5 Y1 {* @; F! |1.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行为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这是构成犯罪最本质或最基本的特征。一种行为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或者说没有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安定,也就没有必要通过法律予以制止或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包括: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为;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规定要求,构成犯罪必须是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n& g/ s$ J5 @0 E) _6 j: {% @
2.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行为应当是刑法中禁止的行为。犯罪具有危害性,但危害社会的行为多种多样,不仅包括各种违法行为,而且包括违反社会道德、破坏纪律的行为。由于各种危害行为违反的社会规范不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不是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其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采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时,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对于其他违法、违反道德或破坏纪律的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或社会行为规范予以调整、处理,这些行为就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7 C5 [; P+ a1 f  D1 X0 _( l
3.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一特征是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延伸出来的法律后果,如果法律确定某种行为是犯罪,但不规定刑罚,这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不会产生社会效果。如前所述,违法的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有的是通过其他法律予以调整的,只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刑法在规定某一种犯罪的同时,必然要规定相应的刑罚。所以,应受到刑罚的惩罚,是犯罪必不可少的特征。
& g8 Y# o! [8 X以上是刑法对什么是犯罪所作的概括性规定。考虑到实践中各种情况的复杂性,法律不能规定得太绝对,因此刑法同时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法律规定其不是犯罪。这一规定使刑法关于犯罪概念更加全面、合理。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
发表于 2009-10-23 23:36:05 | 显示全部楼层
wow... what a debate...
发表于 2009-10-24 00: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ichael 于 2009-10-24 00:05 编辑
  k) ?1 I/ n/ X! Q$ W
. h) p4 B7 }$ @1 a, g+ l5 }所以说偷渡这个词才有罪都是哪些“大老爷们”强加给我们的
发表于 2009-10-24 00: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把一汽,什么武钢,军工厂放在我们福州看看,那时候,就是哪些所谓的大老爷们要作我们现在做的事
发表于 2009-10-24 00: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 Y3 l0 {, X  K为死去的同胞默哀!!!!
发表于 2009-10-25 17: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的看法
发表于 2009-10-25 22:5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两个字“生活”,支持偷渡无罪!
发表于 2009-10-26 09: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要说偷渡有罪的话,那罪在‘偷’字。我们是讨生活的。
发表于 2009-10-26 10: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红豆 于 2009-10-28 17:44 编辑
  {/ n" x; b+ R, F( I* o
' g1 d3 N6 Z3 s* i9 z‘偷渡无罪’,改为‘偷渡无奈’感觉会更好点。7 s6 U$ X8 j& b& F" s
无奈的生活,挺而走险。偷渡本身就是犯法,法不徇情.........
发表于 2009-10-26 21: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大家的看法。那些幸灾乐祸的人是不是没有人性了,自己的同胞遇难了,还那么开心。
* X) z# W7 H- E9 G% p有谁愿意冒着危险离开我们的故乡,一个人去国外飘泊,离开我们的家人朋友,不知道何年何月才能见到他们5 |; @7 e, _  Y7 g# `# a/ N
这就是偷渡的无奈。他们只是让他们的家人过好的生活,不被人欺负不被人看不起。很多偷渡的人在美国也为家乡做了很多贡献,也有能力帮助很多国家还在受苦的同胞。他们为了追求幸福为此付出了生命,是多么的不幸。这些幸灾乐祸的人
& p& n  U5 t- f$ A根本没资格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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