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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民離境超一年 視為放棄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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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17: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世界日报  作者: 鄭毅律師主答
讀者CW問:
  e* F( S" o+ @' X" S! J& m本人在2005年取得綠卡,當年離境,2006年又來美國,不久離境後直到今年才再回來美國。今年7月,我由加拿大邊界開車進入美國,海關人員僅查核本人的護照(台灣護照,沒有美簽)及綠卡,並沒有盤問其他問題,護照上也沒有加蓋入境章。請問:本人是否是合法居留?若出境,能否再順利回美國?
* x9 j7 m+ q+ R) K& ?# c4 T答:
+ v6 f! {  b! N  k$ M' ]因你沒有回美證 (re-entry permit)而離開美國超過一年,在法律上被視為自動放棄永久居民身分。但你運氣比較好,這次返美沒有被盤問而重新入境。在這種情況下,你必須在美國居住較長的時間,重新並真誠地把美國作為永久居留地,方可再次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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