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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遭自然人举牌 第二大股东转让股权

2009-12-5 13:24| 发布者: summer88| 查看: 161| 评论: 0

  东百集团今日披露,自然人姚建华日前与公司股东洋浦同福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姚建华拟以6.67元/股受让洋浦同福所持东百集团2442.64万股流通股(占总股本的7.11%),转让款总额约为1.63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姚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朱崇恽、深圳慧维时装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博睿财智控股有限公司,今年7月期间曾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过东百集团976.74万股,本次协议受让后,姚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东百集团3419.38万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9.96%。

  姚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表示,此次举牌东百集团是看好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暂时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来源:上海证券报 徐锐)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我公司接到通知:2009年7月期间,姚建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朱崇恽女士、深圳慧维时装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博睿财智控股有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增持了上市公司股份9,767,3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5%。

  2009年11月29日,姚建华先生与本公司股东洋浦同福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洋浦同福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东百集团的流通股24,426,39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7.11%)以及上述股份项下的一切权益。本次股份转让后,洋浦同福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东百集团的股份,姚建华先生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了东百集团7.11%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姚建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朱崇恽女士、深圳慧维时装有限公司、深圳市博睿财智控股有限公司共计持有东百集团流通股34,193,784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9.96%。东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未发生变化,仍为毕德才先生。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本公司特作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见附件1、附件2。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2日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结构

  洋浦同福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福州同福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洋浦同福公司61.69%的股份)、王金林先生(持有洋浦同福公司38.31%的股份)。

  (二)实际控制人

  封会敬先生系洋浦同福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权益变动基本方式

  2009年11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姚建华先生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全部东百集团股份24,426,39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7.11%)转让给姚建华先生。协议切实履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享有东百集团任何权益。

  本次股权转让已经2009年11月25日洋浦同福投资有限公司召开的股东会决议通过。

  (一)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1)出让方:洋浦同福投资有限公司

  (2)受让方:姚建华先生

  2、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

  本次股份转让标的为洋浦同福公司所持有的东百集团的流通股24,426,39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7.11%,以及上述股份项下的一切权益、权利和义务。

  3、转让价格

  上述东百集团股份的转让价格为6.67元每股,转让总额为人民币162,924,021.30元。

  4、付款时间及方式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5、协议签订的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财务安排

  双方同意,目标股权2009年9月1日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承担;2009年9月1日后的债权、债务由受让方承担。转让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依法办理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手续、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等。

  三、本次股份转让的附加特殊条件

  本次股份转让后,洋浦同福公司不再持有东百集团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没有附加任何特殊条件,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也不存在其他有关股份表决行使的安排。

  四、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洋浦同福公司不存在其权利被限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1、本次股权转让后,洋浦同福公司不再持有东百集团的股份,姚建华先生将持有东百集团9.96%的股份,东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未发生变化,仍为毕德才先生。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洋浦同福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东百集团的负债。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洋浦同福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解除东百集团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

  3、洋浦同福公司、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不存在关联交易。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2009年6月至12月期间,洋浦同福公司通过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了上市公司股份646,7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19%。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卖东百集团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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