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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偷渡案 不得集体听证

2009-12-5 13:23| 发布者: summer88| 查看: 186| 评论: 0

旧金山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合议庭2日裁决,在墨西哥边界沿线「零容忍区」遭逮捕的非法移民,不得在刑事指控的「集体听证」受审,因为集体听证违反联邦法规。

上诉法院裁决,亚利桑纳州吐桑市一个联邦法院把联邦边界巡逻队探员逮捕的非法移民交付集体听证,违反第11条法规(Rule 11)。该法规明定,必须向每一被告宣读其权利,并向其解释「认罪」的意思。

根据在墨西哥边界沿线地区实施的「效率行动」(Operation Streamline),任何在「零容忍区」被发现的移民,均可予以逮捕,并在联邦法院控以「非法入境罪」。

外界起初称赞这个计画遏制移民非法越过边界,但批评人士指称,在此法律程序中,移民未获公平机会为自己辩护,或未获了解法律程序的机会。

在此种情况下被送到法院的大多数移民,在询以「是否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认罪的后果」时,集体回答「是」。裁决书指出,大多数移民未被法官个别询问这个问题。

联邦巡回法官努南(John T. Noonan)在长达19页的裁决书中写道,「监于移民案数量庞大,举行集体听证,可以理解。从理论来说,利用捷径不仅可以理解,而且合理。然而,这条捷径与违反第11条法规。我们不允许以提高效率为名,漠视这条法规,也不允许地区法院因工作量太大而不遵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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