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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ZT:美国法院系统简介

已有 575 次阅读2010-12-20 23:54 |个人分类:知识|系统分类:科技文教|

美国法院系统简介

  

美国司法体系由许多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组成,反映了美国政府分权制的总体特征。

只有明确相关的法律问题才能提交联邦法院审理。绝大多数诉讼案由州和地方法院审理。

联邦法院负责审理某些涉及联邦罪的案件(如恐怖主义或跨州毒品贩运等),但在以下情况下通常还审理非刑事案或民事案:案件涉及的问题与联邦法律的释义有关或需要援引宪法条文;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州,或一方为外国公民,涉及的钱款超过7.5万美元;联邦政府本身对另一方提出诉讼或其本身被起诉。例如,如果一家公司被指控违反了联邦环保法,该案件可提交联邦法院审理。

联邦法院体系采取金字塔结构,塔顶是最高法院,其裁决为终审判决,不能上诉。下一级为13个巡回区,每一区设一个上诉法院。

在上诉法院之下设94个地区法院以及少数几个联邦特别法院,如税务法院及联邦索赔法院,后者受理为公共用途征用私有土地等事务,也审理就合同或财务损失对联邦政府提起的诉讼案。

因此,从理论上说,诉诸联邦司法程序的任何一方可获得三级裁决,如果对地区法院的裁决不满,可向美国上诉法院上诉,然后也可要求最高法院复审上诉法院的裁决。然而,实际上最高法院每年只核准复审少数最高法院认为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州法院审理绝大多数刑事案和民事案。州法院采取与联邦法院平行的结构。受理案件的州法院对民事案和刑事案进行初审,然后可由上诉法院复审,最后还可以由州终审法院,即一般所说的州最高法院进行复审。各州还有各种专业法庭,受理少年及家庭关系、遗嘱验证、税务或商业法等事务。许多州和地方政府设有小额索赔法庭,人们可在不需律师的情况下,直接提出小额钱款的索赔要求,手续简便,进度较快。通常小额索赔法庭也不允许律师代理客户出庭。

联邦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其中包括地区法院法官和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并须经过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票确认。为了保证联邦法官办事公正并尽可能地排除外来的政治压力,联邦法官可终身任职,只在犯有严重罪行受到弹劾或被定罪的情况下被解除职务。

美国各州法院和地方法官可通过任命或经选举产生,有具体的任期限制。无论是经选举产生还是被任命的各级法官都必须保持公正的法律仲裁者的身份,不属从事政党活动的政治人物。例如,在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有联系的案件时,有关法官必须回避,即"自行取消资格"(recuse)。

在任期结束前,联邦法官和州法官不可因受到情节轻微的投诉或作出不受欢迎的裁决而被解职。这类法官只在犯有严重罪行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情况下,由立法机构或另组法庭通过弹劾(提出控告)或定罪程序方可解职。

由于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承担执行各种项目的广泛责任,很多机构设立了通称"行政法司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s)的人员以解决各种纠纷。

例如,劳工赔偿局(worker compensation boards)的行政法司法官可审理涉及雇员工伤事故的案件。有关社会安全金、健保和福利被拒的案件通常也由监管相关项目的机构审理。

行政法司法官审理的索赔案与普通法院审理的情况一样,败诉方可因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

在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法院遵循所谓"依照先例"(stare decisis)的原则,在拉丁文中指"判例有约束力"。换句话说,法院遵循以往法庭裁决开创的先例,以类似的法律问题和事实为根据对审理的案件做出判决。

"依照先例"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可或不会推翻以往的判例。但是,"依据先例"的原则使法律保持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从而保证即使有变化也需要逐步演进。用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话来说,"依照先例"是未来与过去相互联系的牢固的纽带"。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http://usinfo.state.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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