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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源何平案件被告代理人蛊惑人心 一派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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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07: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T中源何平案件被告代理人蛊惑人心 一派胡言
近期,ST中源何平职务侵占案中首犯何平的亲属及其代言人,在网络上疯狂发贴,一方面重复老一套歪曲事实的把戏诬陷李德福,另一方面又开始狂咬有关办案人员和支持ST中源和天津协和干细胞公司的天津市领导。其中尤以《ST中源何平等高管案中的三个关键人物》(下简称《三个关键人物》)为代表。
三个关键人物》一文直指何平案侦查阶段办案负责人、检察院批捕处负责和天津市工商联负责人,称他们被李德福买通。
不过从文中所述看不出以上三位在何平案事情本身上有何违法之处,至于“买通”一说也仅为文章作者的恶意推测,并未提供任何令人信服的事实和证据(相信是根本没这方面的证据,否则早端出来了)。
据何平案知情者称,其实从何平案移送到法院后,何平亲属即向中央政法机关、天津市委、市政府、人大、纪检、检察院、公安局、信访办举报李德福和相关办案人员,称办案人员被李德福买通,人为制造何平职务侵占案。然而,针对举报,相关机关已内部安排专人调查核实,但最终发现举报无任何事实依据,“买通”之说根本不成立,属于诬告。现在可能何平亲友上下活动后发现此案无法再拖下去,何平亲属及其代言人又开始在网络上针对具体办案人员造谣生事,试图寻求转机。
至于市工商联领导,从三个关键人物》一文所述,该代言人认为:该市工商联领导以天津市工商联名义给市委政法委发紧急函,并在函上亲笔署名;天津检察院已明确表述何平案的焦点就是总计4人200多万元月绩效奖金的发放是否合法,并未说有其他违法行为;紧急函中提到的何平等人涉案金额达2687万元无事实依据;定性何平案为“高智商白领群体犯罪”不妥;并进一步认为是该市领导同意发的紧急函导致天津市政法委拍板将这个案件决定移送法院起诉,该市领导的行为全属私心。根据笔者的调查,何平代言人的说法是根本不成立的,其实只要弄清如下几个关键问题,事件真相就基本清楚了:
1、何平等人究竟是否涉嫌犯罪?
2、市工商联领导是否有权以紧急函方式过问案件?
3、何平等人涉案金额达2687万元有无事实依据?
首先来看何平是否涉嫌犯罪。笔者检索到新京报、中国证券报、经济时报、证券日报和中国经营报等知名媒体对该案的报道,其中有关事实比较一致,这就是何平等人自立规则为自己发放巨额资金,而且变相转移和掏空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资产、在职期间与任职企业进行同业竞争。但凡懂点法律或者公司管理制度的人来看这事,说这种行为涉嫌犯罪是有充分理由和凭据的;仅追究职务侵占罪那是轻的,其他罪未追究或因手下留情,或因别有隐情。至于最终何平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外的法律,都应当让法院按照正常程序审理和裁决。从这一点来说,市工商联领导要求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并无不当。至于政法委这一机关有否权力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法院,这在学界一直是个有争议的事,至少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是,由一个法院以外的机构按照非公开非确定的程序决定案件是否追诉,是违背法治的基本精神的。从这个角度看,市工商联领导的行为把这个案件向法治方向强有力地推动了一步,这是值得提倡和支持的。
其次,市工商联领导是否越权。据三个关键人物》一文,该领导担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职务兼天津市工商联主要负责人,这两种身份都有权监督司法行为。人大不必说了;工商联本人理解是非公企业的自治组织,ST中源作为天津上市公司,是天津市工商联的直属会员,自应有工商联为其撑腰张目。如果何平案可能被以非公正非法治的方式处理,ST中源请求工商联出面反映情况,应当是顺理成章的;市工商联领导如应会员企业请求出面主持公正、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这既是履行领导职责,也颇具大侠风范和乃父遗风。这种行为当赞不当骂,骂者必属包藏祸心之小人!
最后,至于何平等人涉案金额,从报纸报道看,自立名目发放的巨额奖金仅属冰山一角。这起窝案此外还涉及如下违法行为:转移价值260万元的专利和价值213万元基因检测设备、以出资名义将350万元挪至自己控制的公司、以检测费名义转移资金750万元、违规报销381万元、自立节约奖名目发放100多万元、假解除劳动合同发放经济补偿金398万元、私分三辆价值70多万元车辆。上述违法行为的金额加上被移送起诉的300多万元,合计数额已超过了市工商联领导同意所发函中所称的2687万元。据知情人说,就这些行为ST中源都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公安机关也都基本核实。但是,在公安办案中,受到了来自最高检和政法委某些人员的压力,且延长侦查期限的正常请求也未被市检同意,在短暂的时间内根本无法就上述违法行为一一调取足以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而且,鉴于何平等人主动请求将私人控制的用于容纳被转移资产、人员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受害单位天津协和,因之此前被转移的资金、设备、专利和全部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又回到了天津协和。又鉴于何平等人开始退回赃款,因此ST中源和天津协和也就未要求深究。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仅就事实最清楚、证据最充分的以月绩效名义进行的侵占行为移送到了检察机关。这种做法应该说是企业和公安机关仁慈之心的体现。知情人向笔者出示了案件案卷中的举报材料、公安机关的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该等材料与其所述和媒体透露的事实一致。这么看来,市工商联领导同意发的函中并无夸大。至于“高智商白领群体犯罪”的定性,在以上事实成立的情况下,只能说是太准确罢了。
总体上看,何平代言人对何平案办案人员和相关市领导的攻击,其所谓事实和理由都是凭空想像和捏造的。这篇文章只能说是别有用心、妖言惑众,应有不可明示于人的目的。
提醒何平案审理的法官们和相关法院领导要备好狂犬病疫苗,一旦何平案一审法院判决何平有罪,主审法官们和相关法院领导也将成为何平代言人疯咬的对象,届时诸如李德福买通法院之说法也会出台。
窃以为,天津相关权威部门应当关注何平亲属及其代言人这种作法,对于无事实依据恶意攻击天津公检法机关及其具体经办人员的行为,应当以诬告陷害立案查处,以还法治社会一个公正和安宁。否则这种为一已私利、为开脱罪责的造谣诬陷行为,损害的将不仅是何平案的办案环境和受害企业的健康发展,更严重的是将损害天津的形象,损害天津的司法公正,破坏天津和谐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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